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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虚假呈报骗公司近80万元 保险公司前经理判监61个月

2024-4-25 10:18| 发布者: 及闻斯德| 查看: 14| 评论: 0|原作者: 迪拜网

摘要: 保险公司前经理五年内提交131份虚假呈报,欺骗公司发放约80万元款项到丈夫的银行户头,她用这笔钱来购买名牌包、化妆品和出国旅游等,星期三(4月24日)被判入狱61个月。被告蔡莉丽(41岁,译音)共面对六项欺骗和六 ...
保险公司前经理五年内提交131份虚假呈报,欺骗公司发放约80万元款项到丈夫的银行户头,她用这笔钱来购买名牌包、化妆品和出国旅游等,星期三(4月24日)被判入狱61个月。
被告蔡莉丽(41岁,译音)共面对六项欺骗和六项抵触贪污、贩毒和严重罪案(没收利益)法令的控状。她早前承认其中五项,余项交由法官下判时一并考量。
根据案情,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,被告受聘于利宝保险公司(Liberty Insurance)。在这期间,她从主管升职为高级经理。

  
 
被告的职务范围包括监督所有类别包括旅行、医疗和汽车等索赔,2017年至2020年则负责车祸理赔。身为经理,被告有权查看公司的付款系统,并在她获授权的额度内创建和批准付款要求。若涉及金额在被告的权限内,公司不会另行检查。
一般,保险公司若须要追回款项或提起民事诉讼,会委托第三方如追债公司或律师协助,而公司须根据对方开出的发票支付费用。这些发票会与相关的索赔案件一同存档。
被告清楚只要呈报时附上发票,就会被视为合规的申请;被告也知道,对这些索赔的审计是随机的。于是,她就使用旧发票来提交虚假呈报,并创建和批准向第三方支付费用,再与实际上根本不需要第三方服务的索赔案件一同存档。

 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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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被告也有权修改已完成的索赔,她相信这类文件不会被审计,因此利用权限重新开启这些索赔,并创建和批准更多的付款要求。
由于选择财路(GIRO)作为付款方式时,银行不会另外检查收款人姓名与户头持有人是否相同。被告使用上述两种作案方式,并在系统中选择财路付款,再输入丈夫的银行户头号码。她认为使用丈夫的银行户头收款,可降低被公司发现的风险。
被告欺骗公司支付约79万零793元
2015年至2020年期间,被告提交131份虚假呈报,欺骗公司支付共约79万零793元,还把其中6万6869元转账到马来西亚。被告将这笔钱花在个人开销,如偿还信用卡贷款、购买名牌包、化妆品和出国旅游等。
直到被告的同事发现付款有异样后,公司才在2020年9月向警方报案。警方从被告的银行户头起获的款项,再加上公司售卖被告的一些物品所得,至今只有约1万7021元被追回。
控方指出,被告滥用公司的信任犯案长达五年,有预谋干案并采取措施避免罪行被发现,且并未作出赔偿,因此建议法官判被告坐牢68至74个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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